壹、性質不同
1、收貨人: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2、通知人:海關數據中顯示的通知人,可以是貿易商也是代理商。
二、特點不同
1、收貨人:運單上所指的收貨人情況上較為復雜。這壹點與發貨人的情況有些相似。有時,由於進口管制的原因,最終的收貨人(如代理商)並不體現在運單上。
2、通知人:海關數據中顯示的通知人,可以是貿易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有時數據中采購商會寫TO ORDER,這說是這批貨通知人還沒有確定要發給誰。
擴展資料:
收貨人類型提單的收貨人通常有三種填寫類型:
1、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單),是為了便於開證人轉讓提單,在貨未到目的地前將貨物轉賣或者控制貨物防止無單放貨;
2、To order of xxx Bank,銀行為收貨人。這種情況下,是該銀行給開證人融資,銀行擔心錢貨兩空,所以,特此規定銀行為收貨人,就是為了控制貨權。正常情況下,開證行不願卷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當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單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比例只占很小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