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壹.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壹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壹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二.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三. 關系人
票據的關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四. 幾種主要的票據
1.匯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據的請求權
壹.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壹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票據的追索權
壹.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壹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ACCEPTOR)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ENDORSER)
背書人指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壹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次背書轉讓。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GUARANTOR)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匯票 (BILL OF EXCHANGE)
壹.定義(Definition)
匯票(BILL OF EXCHANGE)是壹個人(出票人)向另壹個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無條件與書面支付命令。
二.匯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匯方式(托收、信用證)結算貨款時,需要出具壹種書面憑證向進口商索取款項的依據。匯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進口商)開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壹定時期內無條件付款的壹種單據。
三.必要項目
拿到壹張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壹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匯票字樣;
2.註明付款人姓名或商號;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等。
四.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商業匯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壹.定義(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壹個人向另壹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