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港證是港澳居民往來內地的通行證,
2、回港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放,
3、兩者雖然功能相似,都是為了方便港澳臺居民往來內地,但發放機構和適用的地區人群不同。
回港證的使用範圍:
1、適用於持有中國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員往返內地和香港;
2、在內地的有效期限和入境次數;
3、在內地居住、工作或學習的相關規定;
4、與內地居民身份證件的互認情況。
綜上所述,回港證是專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而設的通行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放,與回鄉證雖功能相近,但在發放機構和服務的地區人群上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港澳同胞來往於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入出境通行證,從中國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
第十四條
港澳同胞來內地,須申請領取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須交驗居住身份證明,填寫申請表。
第二十壹條
港澳同胞回鄉證由持證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查驗頁用完的,可以換領新證。申請新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不經常來內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請領取人出境通行證。申領辦法與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