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退學申請,並附上家長所在單位的證明;
2、將申請材料遞交給班主任或年級主任;
3、教務處審查申請材料;
4、校長簽字批準;
5、市或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6、辦理退學手續,並上報當地政府;
7、教務處保管退學學籍;
8、學校發給退學相關證明。
退學的影響及後果:
1、學籍變動:退學後,學生的學籍將被學校註銷,不再具有該校學生的身份;
2、學歷受影響:無法獲得在讀學校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3、就業難度增加:沒有相應的學歷證明,可能會影響未來的就業機會和職業發展;
4、再就讀困難:退學後想要重新進入學校學習,可能需要重新參加入學考試或滿足其他入學條件;
5、社會認知:在某些社會環境中,退學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社會偏見或誤解。
綜上所述,學生或家長需提交書面退學申請並獲得家長單位證明,經班主任或年級主任、教務處審核,校長簽字,市或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退學手續,上報政府,由教務處保管學籍檔案,並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完成整個退學流程。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可予退學處理:(壹)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