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固定價格和可調價格的區分是價的區分。在固定價格合同中,除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情況,否則合同簽訂時候的價格即為結算時應使用的價格(無論是單價還是總價),即價是不可調的。而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壹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等進行調整,即價是可調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壹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區分是相對的,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價格不予調整,但如果風險的發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則價格仍需調整。
總價合同雖然有著上述優勢,但在我國工程總承包推廣過程中,也存在壹定的缺陷。壹是采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計算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控制價經常與實際造價差距過大,存在審計風險和腐敗風險。二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所要求的招投標準備、磋商時間過長,不適用於投標期緊張的項目。三是排斥發包人對工程的監管與變更。
單價合同
在我國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摸索中,由於審計監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項目采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單或定額下浮計價的價格類型,這些價格類型的本質都是單價合同。
模擬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單價合同
所謂模擬工程量清單是發包人以初步設計(或可研、方案設計)和類似項目為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清單中的項目和數量均為估算,沒有實際約束力,是虛擬的,投標人針對各項報出相應單價,在此基礎上形成最終的合同簽約價。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相近,則結算按照合同簽約價進行支付,若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差距過大,則竣工結算時按實際完整工程量進行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壹種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築函〔2019〕42號)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模擬清單計價模式。模擬清單列出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要發生的和可能要發生的各類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與工程內容、計量單位及綜合單價等,招標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填報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省廳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並另行發布。“
這種合同類型相較於固定總價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有壹定的優勢:
1
壹是避免了審計風險,以及決策者的腐敗風險;
2
二是可以減少招投標的時間,適合於項目招投標時間不足的工程總承包;
3
三是並不像EPC總價合同那樣絕對排斥發包人對項目的過多幹預,可以適用於工程指標比較復雜的項目。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壹、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征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壹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壹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壹步的快速擴張,因此,準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固定,結算價等於所有變更、簽證價格加合同總價。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固定,總價僅是中間支付的依據之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變更時,單價做為定價參考,每次變更的價格計入合同總價,結算價等於工程實際發生量乘以單價加其它未計入工程量的簽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