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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腳鐐是鉚釘鉚死的嗎

死刑犯的腳鐐是用鉚釘鉚死的。對於需要加以腳鐐的犯人,可采用不同重量的,但最重的不能超過5公斤。但是,對於死刑犯有特殊規定,其腳鐐采用的是9公斤重的鉚釘式死鐐。

腳鐐壹般由金屬質地材料制作,由鐐環和鐐鏈兩部分構成。鐐環就是用金屬材料制成的環圈狀,孔徑大小比正常人腳踝直徑稍大,但又遠遠小於正常人的腳跟與腳骨之間距離。鐐環壹旦鎖住,沒有鑰匙,犯人就無法打開。這樣做是為了防止犯人逃跑,哪怕犯人想要越獄,打開腳鐐就是壹個難題。同時也是對獄警人員的安全保護。而且給死刑犯佩戴手銬腳鐐也能更好地維護監獄的管理秩序。

戴手銬腳鐐的犯人級別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級別的犯人使用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壹)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