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壹定程度上有相似之處,例如兩者都具有法人資格,成員或股東對組織的責任均為有限責任,且組織結構有類似之處。然而,它們的宗旨、成立門檻、成員要求、出資和退社原則以及登記要求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合作社以互助為目的,主要為成員提供服務,而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合作社的成立門檻較低,不強制要求出資,且農民成員至少占總數的80%,而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合作社成員可以自由退社,但不能將出資額和成員資格轉讓,公司股東則不能抽回出資,只能轉讓股份。最後,合作社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免費的,而公司登記則需要按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收費。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則: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與宗旨: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願組成的、以農業生產經營為基礎的互助合作經濟組織;其宗旨是服務於成員,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
2、成員權利與義務:法律規定了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如參與決策、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義務,如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協議等;
3、合作社的組織機構與管理:包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事會的設置、職責和運作方式;
4、財務管理與分配原則:明確了合作社的資金來源、財務管理規則以及利潤分配等財務相關的原則;
5、合作社的合並、分立與解散:規定了合作社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合並、分立或解散的程序和條件;
6、法律責任:對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7、監督管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其合法、規範運作。
綜上所述,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與公司法在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和組織結構上存在相似性,但在宗旨、成立門檻、成員資格、資金出入和登記程序等關鍵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體現了合作社互助性質和對農民成員的特殊考慮,如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門檻較低、成員自由退社等特點,與公司追求利潤、有最低資本要求、股東權益轉讓機制等商業屬性形成鮮明對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