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檢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情況,形成的執法檢查報告列舉出了新形勢下的壹些不正當競爭“負面典型”。其中包括,有的平臺利用優勢地位和商家對其的依賴性,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迫經營者在平臺間“二選壹”。
報告說,當前,購物、外賣、社交、酒店旅遊、音樂等商品和服務網絡平臺發展迅速,市場集中度日益提高,有的平臺利用優勢地位和商家對其的依賴性,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迫中小商家在平臺間“二選壹”,如果發現商家在其他平臺繼續銷售即對商家進行懲處甚至直接下線其所有在售商品。
部分商家被迫“二選壹”而壓減產能、裁減員工,導致線上不正當競爭影響向線下傳導。對此,報告給出相關對策建議,提出認真研究解決互聯網平臺強制經營者“二選壹”問題。建議認真研究平臺的特性,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
依法對互聯網平臺公司,特別是業內具有優勢支配地位的平臺在日常運營、制度規範方面依法加強監管,對違規經營者進行教育引導、適時約談,對強制“二選壹”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嚴懲,形成有力震懾。
同時,建議司法機關加快發布壹批遏制互聯網平臺惡性競爭的典型案例,為打擊平臺強制“二選壹”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指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