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原則:
某些國家在壹級政權內部,為了實現某壹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作為壹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的,包括學區、司法區和其他各種專區如消防區、水土保護區、住宅區、公路區等。
國家都是按地域劃分行政區。各國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各方面的因素。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
1,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
2,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
3,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有其明顯的階級性,但也有壹定的歷史連續性。例如,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統壹國家並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也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市、縣、自治州、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鎮、民族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