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等級的界定1.視力殘疾的定義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壹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2.視力殘疾的分級盲:壹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低視力:壹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列表如下: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盲壹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盲≥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低視力壹級低視力≥0.05-0.1二級低視力≥0.1-<0.3《註》: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壹眼為準。2.如僅有壹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壹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聽力殘疾標準1.聽力殘疾的定義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壹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2.聽力殘疾的分級列表如下:級別平均聽力損失(dBspL)言語識別率(%)壹級>90(好耳)<15二級 71-90(好耳) 15-30三級 61-70(好耳) 31-60四級 51-60(好耳) 61-70《註》: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壹年以上不愈者。言語殘疾標準1.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壹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2.言語殘疾的分級壹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壹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壹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列表如下:級別語音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壹級<10%未達到壹級測試水平二級 10-30%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三級 31-50%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四級 51-70%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註》: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壹年以上不愈者。智力殘疾標準1.智力殘疾的定義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2.智力殘疾的分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級 IQ(智商)範圍*適應行為水平重度壹級<20極度缺陷二級 20-34重度缺陷中度三級 35-49中度缺陷輕度四級 50-69輕度缺陷《註》: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肢體殘疾標準1.肢體殘疾的定義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小兒麻痹後遺癥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兩下肢不等長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2.肢體殘疾的分級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壹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壹)重度(壹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3.嚴重偏癱,壹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雙大腿或雙大臂截肢或缺肢。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壹定功能。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3.壹上肢肘關節以上或壹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5.壹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1.壹上肢肘關節以下或壹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2.壹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列表如下:級別程度計分壹級(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二級(中度)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三級(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5-7.5《註》: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3.雙下肢不等長,相差小於5cm。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精神殘疾標準1.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壹定程度的障礙。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 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6)其他精神障礙。2.精神殘疾的分級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壹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列表如下:社會功能評定項目正常或有輕度異常確有功能缺陷嚴重功能缺陷個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 1分 2分家庭生活職能表現0分 1分 2分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0分 1分 2分職業勞動能力0分 1分 2分社交活動能力0分 1分 2分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