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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國際商法課程有什麽意義?

壹、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引進來”。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必須學會與國際商事主體打交道,以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中國《民法通則》第14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國《票據法》第96條也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就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範轉化為國內法規範對中國公民、法人有直接約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走出去”。圍繞國家戰略與跨國投資設想,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機遇與風險並存。如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為“壹帶壹路”戰略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需要法律界定人士認真思考——國際商法不可或缺。

三、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參與國際競爭並在競爭中勝出。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人類生活在全球規模的基礎上發展及全球意識迅速崛起。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貿易上互相依存。

附:國際商法典概念。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壹國國界的範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壹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