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壹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壹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條例》
第十二條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國有關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第十三條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並受保護。
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壹)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第十五條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
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豁免。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另作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