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劃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對合同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劃、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劃、年度經費預算,經批準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征收工作。
(十)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壹)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跡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地名命名、更名和註銷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市規劃國土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