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維護和促進空中交通安全,維護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暢通。
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務,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三大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是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航空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旨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情報和建議。提供告警服務,旨在當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尋援救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根據要求協助該有關部門進行搜尋援救。
空域管理:
2007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空域的劃設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要、飛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建設以及機場分布、環境保護等因素。
空域通常劃分為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等。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劃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儀表(雲中)飛行空域的邊界距離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邊界,均不得小於10公裏。
機場飛行空域通常包括駕駛術(特技、編隊、儀表)飛行空域、科研試飛飛行空域、射擊飛行空域、低空飛行空域、超低空飛行空域、海上飛行空域、夜間飛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臺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壹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壹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壹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壹個等待高度層。
機場飛行空域的劃設,由駐機場航空單位提出方案,報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航空單位或者軍區空軍批準。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空中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