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買賣人口買家是會處罰的,買賣同罪。買賣人口的行為會參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具體情節進行判刑。當然,買賣人口壹般情況下最輕可處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出現可判處死刑的情形的,也是有可能會被處死刑的。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壹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別的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系,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余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別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壹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別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