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是最嚴厲的壹種處分,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除名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壹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3、實施程序不同,開除處分由經理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序,在征求工會意見後,由經理作出決定。
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壹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壹般為壹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第二十壹條 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