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義務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納稅義務人的範圍為除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外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消了以往內外資所得稅法分別確定的納稅義務人的做法,同時類似於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不同,並為體現不同企業承擔不同納稅義務的原則,引進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很多,“登記註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新稅法采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並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
新稅法名詞解釋: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相應的,隨著納稅義務人分類的變化,其納稅義務也相應的有所改變,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壹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這與個人所得稅法中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相關規定的十分相似的。在現行稅法中,對於企業所得稅中所規定的內資企業納稅義務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義務人“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由此看出,新稅法不再以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來劃分各自不同的納稅義務,而是統壹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加以劃分,體現了納稅義務人納稅地位的公平性。在我國經濟恢復發展初期,為吸引外資帶動國內經濟發展,我國分別制定了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這種做法在國際上壹些國家經濟起步階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過,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系的完善,我們需要參照國際上同類國家及發達國家的做法,將公平作為提高企業積極性的重要手段,促進經濟更加平穩和有效的發展。
二、 稅率變化
稅率的高低直接決定著納稅義務人的稅負水平。據統計,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而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準稅率為25%,比原暫行條例的規定低7個百分點。比世界所得稅平均稅率低3.6個百分點。這在我國周圍幾個國家中甚至世界範圍中也是偏低的。
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兩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5%和20%。其中能夠適用15%優惠稅率的企業只限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20%優惠稅率的企業分有兩種:壹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此第二條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對舊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預提所得稅的調整,在過去,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調增。
該稅率變化對於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稅負,但是應當註意,新稅法中將對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統壹調整到20%,相比現行“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那些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稅率則上升了2個百分點。很顯然,此次稅率的改革體現了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照顧扶持,但另壹方面也體現了國家對促進企業產業調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導。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1制造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 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 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 3000 萬元; 2 非制造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 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 80 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對於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雖然名義稅率與內資企業相同,但是由於有壹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壹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於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統壹稅率後,大多數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的實際稅率實際上是有所調高,這與我國經濟發展態勢與企業公平發展的需求的分不開的。稅率的統壹使企業能夠在同壹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於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壹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
名詞解釋:
返程投資是指壹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返程投資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返程投資僅指貨幣資本的跨境往返運動,廣義的返程投資還包括反向並購導致的股權跨境轉移。
三、 稅前扣除項目
1 工資薪金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 準予在稅前扣除。”在現行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範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於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壹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
2 捐贈支出
與工資薪金壹樣,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取消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差異,統壹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確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同時明確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在現行稅法中,內資企業只能在稅前扣除3%以內的部分,且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外資企業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這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
對於公益性團體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延用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中的規定。
3 廣告費支出
對於內資企業廣告費支出是分類別不同區分的。具體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 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於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壹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壹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這是不符合稅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據2006年《外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中的規定,壹些行業如黃酒、優質白酒生產等屬於外商企業限制投資類的產業,像這樣的產業內資企業廣告費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業卻可以全額扣除,這是不符合國家限制外資企業投資的意圖的。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 不超過當年銷售 ( 營業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這是在綜合考慮原各行業稅負水平後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廣告費用稅前扣除的口徑,但是沒有考慮到各行業自身情況的不同,對於壹些需要做出大量廣告進行宣傳的企業可能廣告費會成為壹項負擔,而對於部分不屬於鼓勵行業範圍內的企業來說扣除率有過於偏高,個人認為此項條款應當再為斟酌。
4 業務招待費<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