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制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制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準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面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面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紮,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制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註),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制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制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壹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各壹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壹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麽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壹個同步的副鐘。每壹個同步的副鐘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余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鐘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壹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鐘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壹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壹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註意);
(2)壹種是30秒鐘計時員信號(30秒鐘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臺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條)。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