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是指為了幫助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培養人才,保證他們得到壹定數量的畢業生而制定的壹項政策。
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誌願並按有關政策壹旦被錄取為定向生,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
目前,有國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招生以個人定向誌願為準,考生不再與定向單位聯系,不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議,考生填報的定向誌願即視為願意到定向單位就業,定向單位只與委托培養高校簽訂協議即可。定向誌願只能填塗在相應批次的第壹誌願。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學雜費,並根據學習和表現情況享受定向獎學金。學習成績優異的,經定向單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
定向生畢業後必須到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服務期限壹般不超過六年(含見習期壹年),服務期滿後允許流動;拒絕去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的,須退還所得人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增減費。
如學生原定向單位或地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將由分配部門按非定向國家任務招生安排就業。
高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之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備案。
教育部要求高校對定向就業招生的宣傳工作做到詳細、明確,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有關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