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故事 - 如何揭開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紗?

如何揭開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紗?

如何揭開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紗?

對話者

劉俊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王曉飛:本網采訪中心記者

王曉飛(以下簡稱?王?):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公司面紗?壹詞,法學術語中的?公司面紗?是什麽含意?為什麽要揭開?公司面紗??

劉俊海(以下簡稱?劉?):我國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壹規定就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公司面紗?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形象化說法。正是由於公司身上披著法人的面紗,股東就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於股東之外的民事主體資格。公司不對股東個人債務負責,股東也不對公司債務負責。

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進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就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個案中不承認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不承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待遇,責令股東對公司債務連帶負責。這就是揭開公司面紗。揭開公司面紗之後,躲在公司背後的股東就要站出來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王:濫用法人人格的情形或者說需要?揭開公司面紗?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劉:從我國公司實踐看,控制股東濫用法人資格的情況五花八門,包括但不限於:(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既包括股東出資低於最低註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法官應打破最低註冊資本是判斷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的惟壹?傻瓜公示?的神話,警惕後壹情況的發生。(2)股東對公司的控制過渡,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用壹本賬、***享壹個銀行賬號、***用同壹落款、同壹公司的信封等。(3)母公司向子公司下達生產指標或越過股東會直接任命子公司董事成員。(4)控制股東長期掏空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優質資產,而未對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賠償等。

王:這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債權人找到公司討債,公司已經成為空殼公司,公司高管往往對曰:?敝公司經營不善,明天就申請破產?。如果債權人找到公司的股東,股東往往對曰:?敝股東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對貴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有的奸詐股東為了逃避投資風險、甚至於欺詐公司債權人,不惜註冊五六家?糖葫蘆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濫用公司法人資格。

對於控制股東濫用法人資格的行為,公司的債權人往往?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各級法院往往壹籌莫展。這是為什麽?

劉:主要原因是,我國1993年《公司法》只強調了股東的有限責任與公司的法人地位,而未規定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許多法院擔心在法無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有越權之嫌;也擔心法院揭開公司面紗後會挫傷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王:在公司法降低最低註冊資本的門檻後,有限公司股東濫用法人資格的概率可能高壹些,壹人公司更讓人擔心。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資格的案件將會增多。如何把握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適用範圍將是司法實踐中法官頗感困惑的問題。

劉:從歐美國家經驗看,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原則,而揭開公司面紗是例外。又鑒於毫無限制地揭開公司面紗可能嚴重打擊股東投資熱情,我主張法院原則上尊重公司的法人資格,嚴格把握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構成要件,將揭開公司面紗的情形控制在例外情形下。對公司法人資格可否定、也可不否定的情況,堅決不否定。為慎重起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此外,法院在確認濫用法人資格的事實時,應嚴格掌握標準,不宜因為存在單壹的、非關鍵的混淆現象就冒然否定公司法人資格。[Page]

揭開公司面紗適用於各類股東設立的各類公司,既適用於上市公司,也適用於非上市公司;既適用於股東主體多元化的公司,也適用於壹人公司。

如果母公司濫用上市公司的法人資格,導致上市公司喪失法人應有的獨立性,具備了否定公司法人資格的條件,人民法院也應大膽而審慎地揭開公司面紗。

王: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資格的案件,除了審判程序以判決形式解決外,能否在執行程序中解決?

劉:倘若濫用公司法人資格的事由發生在債權債務案件執行階段,法院不宜以裁定方式否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關聯公司的法人資格,應該告知債權人另案對債務人公司的股東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當然,這並不妨礙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

王: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債權人要主張揭開公司面紗,應該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債權人原則上必須就以下內容承擔舉證責任:(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壹般損害;(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值得註意的是,新《公司法》第64條對於壹人公司股東采取了法人資格濫用推定的態度,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態度。倘若壹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就應當推定壹人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資格,從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公司法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方面的壹大創新。因此,債權人與壹人公司打交道也具有某種程度的安全感。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