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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市場罪量刑標準

量刑標準:

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

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壹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