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沒有絞刑。
壹、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2種:
1、槍斃。
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時使用跪姿,行刑人員使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壹槍的死刑執行方式;
2、註射。
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時被綁在椅子上,法醫向死刑犯的手臂靜脈註射藥劑的死刑執行方式。
二、死刑執行什麽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配純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橘竈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培伍咐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核準按照什麽程序進行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