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員問我為什麽壹直不講監事會。其實主要原因,就是監事會在這次國企改革中的“戲份”不多。本來嘛,監事會改革是公司治理方面的內容,我把它放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那壹塊去講比較合適。但是,三年行動方案沒怎麽提監事會的改革,所以當時我就沒講。現在既然大家都想聽聽這方面的改革,我就把它放到國資監管這壹塊來為大家講解壹下。
去年我在壹些地方講課,經常有學員告訴我,他們公司的監事會主席這個職位長期空缺,因為在改革過程中,國資委的外派監事被並到審計部門去了,而審計部門後來也沒再向國企派監事。
我記得在壹家央企總部,當時有壹位學員問我:這種狀況是否合規,如果不合規怎麽辦?我說監事會裏長期沒有主席,公司治理機制有問題,肯定不規範。至於說怎麽辦,我說妳們可以向國資委要人啊。這位學員回答說,和國資委反映過這個問題。國資委的回復是“再等等”,《公司法》馬上就要修訂了,到時候看《公司法》怎麽規定。
我們在去年年底,終於等來了《公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監事會怎麽改革?修訂草案說,國企不設監事會了,連壹個監事都不需要。修訂草案第15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今後不設監事會,也不設監事,監事會的職能今後由董事會下面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的外部董事要過半數。
我來簡單地解讀壹下。以前我們都說,監事會就是壹個擺設,沒有實際用處,是個“花瓶”。有人說我們國有企業還有壹個“花瓶”,就是外部董事。這樣的話,我們國有企業壹直放著兩個“花瓶”在那裏當擺設,雖然挺好看的,但每年花銷也不少。顯得太奢侈浪費了,對吧?所以這次要去掉壹個,擺壹個花瓶就夠了。用學術語言來說,以前是“雙層治理”模式,現在是“單層治理”。
有學員聽到這裏,說,既然國企改革就是要把監事會取消了,監事也不要了,看來我得轉崗了。其實這個理解也不對。大家註意,《公司法》修訂草案要取消的是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可以自己選擇設監事或者不設,妳不設監事會有壹個前提,就是董事會要下設審計委員會。
我們知道,國有獨資公司目前還是極少數,它們就是集團公司或者壹級公司。對於二級公司、三級公司來說,雖然是100%國有資本控股,但它們不是國有獨資公司,而是國有全資公司。另外,實踐中更多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所以除了國有獨資公司以外,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還可能設立監事會的,或者設立壹兩名監事,不是說國有企業從此都取消監事了。
接下來,我們來看壹下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我記得以前有壹次講課的時候,有壹位職工監事,問我監事會能不能推翻董事會的決議?是這樣的,他們公司以前是壹家事業單位,後來改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再後來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現在聽說又要搞混改了,變成民營控股,董事會已經通過了混改方案。
職工們說,單位這麽做真是欺人太甚了,希望監事會出面否決董事會這個決議。而這位學員是單位的壹名老員工,德高望重,被推選為職工監事。那麽,我們回到他的問題:監事會有沒有這個權力?
要回答他的問題,大家首先要搞明白,監事會履行的是什麽職責,監督的對象是什麽。按照現行《公司法》,監事會壹是監督公司財務,二是監督董事和高管的職務行為。實踐中,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與總經理辦公會,但主要是監督他們的會議是否合法合規,而不是判斷壹項決議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比如,董事會想搞混改,這符合國企改革的政策,本身沒有什麽不對,只要董事會決議程序正規,內容合法,董事個人履職沒問題,監事會是沒辦法的。當然了,混改可能會涉及職工安置的問題,安置方案是需要職工大會(或職代會)同意的,否則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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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壹管理:走向國資委“大壹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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