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第46條這樣定義“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按這樣的順序判斷:有標準,看是否符合;雖符合標準,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險;無標準,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險。判斷是否符合標準,可以通過對比或者技術鑒定方法證明;判斷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可以通過技術鑒定方法證明,也可以通過判斷有無合理使用產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又無其他外部原因的,產品卻造成了損害,那就說明:要麽產品制造或者設計有問題,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設計缺陷;要麽該危險雖然是合理使用產品的必然產物,但因生產者、銷售者未進行充分的說明與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設計缺陷還是警示缺陷,都是產品存在缺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裏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過質量保證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產品,造成損害的,不構成產品侵權責任,因此,超過質量保證期的產品不要繼續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