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寄養有三種解釋
1、是說不在自己家裏撫養;
2、多指把子女托付給別人撫養;
暫安置某處供養
二、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三、收養和寄養的區別:
1、收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基本相同,收養是壹種擬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2、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壹種委托代養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