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支付憑證等。
顧名思義是因為召開會議所發生的壹切合理費用,包括租用會議場所費用、會議資料費、交通費、茶水費、餐費、住宿費等等,包含的內容比較多,按照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鉆空子、出紕漏,由此引發了壹系列的思考和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規範“會務費”處理辦法,使其合規合理,不能任其隨心所欲。
以“會務費”名義收款的單位可謂是五花八門,除了壹部分是會議組織者外,更多的是飯店、賓館和度假村等,內容當然也包括上面所說的壹切會議費用,而且大多沒有明細清單,報銷單位也大多以會議費用列支。筆者認為,“會務費”,應該是召開或參加會議而發生的壹切合理費用,壹般是由會議組織者代辦的,所以也只能由會議組織者以“會務費”的名義開票收取。飯店、賓館和度假村只是為會議提供條件和服務,最多只是個承辦者,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他們提供的服務都有具體內容,費用應該按具體內容收取,不應該有“會務費”這樣壹項籠統的收費內容。
雜亂無章的“會務費”背後,也往往隱藏著各種各樣的違紀違規問題。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有的單位將活動費、旅遊費、招待費等以“會務費”名義報銷列支,發票的開具單位都是飯店、賓館、度假村等,而且沒有明細清單,要核實也比較困難。如我們發現某單位在“公務費---會議費”中列支“會務費”10000元,發票是本區的某酒店開具的,照說似乎很正常,但椐我們所知,該酒店單純經營餐飲業,規模很小,根本不具備承辦會務的條件,所謂的“會務費”,實際上是該單位平時的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