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此二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所謂聚眾者,即首要分子 ,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
刑法只處罰在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三、參與者:這裏主要是指除了聚眾者以外的其他壹般參加者,不以本罪論處,只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但是,如果壹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兇殺人、傷人、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處罰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壹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 占領公***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