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學上指對客體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民法中指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負刑事責任的人;國際法中指國家主權的行使者與義務的承擔者。
主體和客體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從根本上說是認識關系和實踐關系。主體和客體的關系不僅僅是認識和被認識的關系,而且也是改造和被改造的關系;主體改造客體的過程,也是主體反映客體的過程。所謂認識過程,就是主體在改造客體的實踐中能動地反映客體的過程。
擴展資料:
在實踐過程中,主體壹方面受到客體的限定和制約,另壹方面又能不斷地發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以自覺能動的活動不斷打破客體的限定,超越現實客體,從而使主體和客體同時得到改造、發展與完善,這是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的實質。
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壹是確立實踐目的和實踐方案;
二是實踐主體按照實踐目的和實踐方案借助壹定手段實際地作用於客體,把實踐方案變為實際的實踐活動;
三是通過反饋和調節,使實踐目的、手段和結果按壹定方向運行。
總之,實踐活動過程在主體的自覺意識支配下,既能動地變革著客觀世界,也能動地改造著主觀世界。
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的實質,是在實踐過程中,主體壹方面受到客體的限定和制約,另壹方面又能不斷地發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以自覺能動的活動不斷打破客體的限定,超越現實客體,從而使主體和客體同時得到改造、發展與完善。千萬註意不要認為是主體決定客體、客體對主體有能動的反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