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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78條理解與適用

第 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特征如下:

1、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

3、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壹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壹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

4、預期違約是壹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壹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並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

5、預期違約是壹種可能違約。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壹方當事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預期違約又被稱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