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在學校辦理。學校要統壹開證明並上交名單給鐵道部,鐵道部才會給學校發相應數量的學生優惠卡,其他途徑是不能得到的。
壹、火車票學生優惠卡(以下簡稱“優惠卡”)由教育部、鐵道部監制。優惠卡為“非接觸式可讀寫集成電路芯片”標簽,運用先進技術對其內部進行信息存儲並加密,采用紙封裝特制,粘貼在學生證上使用。學生證仍由學校自行印制。按鐵路部門規定,胸買學生火車票的學生證須附印有“減價優待證”字樣的另頁,從2003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各高等學校使用的學生證須按此規範。
1、學校發放優惠卡條件是:學生就讀的學校有實施學歷教育資格;學生家庭和學校不在同壹地,可乘火車回家或返校;學生沒有工資收入。
2、學校應在學生證中乘車欄目內如實填寫學生乘車區間,證內乘車區間不填寫或不具有乘車優惠條件的無效。學生的父母不在同壹地時,由學生選擇其中壹地填寫在乘車區間欄內。學生入校後變換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應及時修改乘車區間。修改乘車區間的,學校在修改處蓋章方為有效。
3、優惠卡封裝時帶有強力不幹膠,貼於學生證內空白部位,無空白處的貼在插入封皮頁的任何壹面,封皮遮擋無礙(封皮與內頁分開的不能貼於封皮),但壹經粘貼將不能揭下重貼。
4、優惠卡由學校學生證管理部門用配套儀器寫入乘車次數,使用至學生畢業;第壹次啟用的優惠卡出廠時已輸入可乘坐次數4次。以後學生註冊時由學校在優惠卡中按每學年4次增輸(有關輸入方法見隨卡儀器說明)。
5、學生持貼有優惠卡的學生證購買火車票;車站售票處通過識別儀器售票並劃減購票次數;站、車用識別儀器讀取學生證所貼優惠卡內容查驗車票。
6、鐵路三等以上車站的學生售票窗口將配置優惠卡識別儀器(微型、非接觸式),只對貼有優惠卡的高等學校學生證售學生票。上述車站的檢票口和列車也將陸續配置用於查驗學生票的識別器。沒有配置識別儀器的鐵路站車,發售和查驗學生票按現行《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辦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中、小學校學生購買學生票仍按現行《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辦理。
三、優惠卡的啟用時間和實施步驟:
1、從2003年暑假開始,高等學校學生往返全部憑貼有優惠卡的學生證購買火車票。
2、各高等學校要在2003年4月底之前將優惠卡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並指導他們粘貼在學生證上,為2003年暑期的使用做好準備。
3、優惠卡每張7.00元,2002 年以前入校註冊的學生購卡所需費用由學校統壹支付;2003年秋季起入學新生,符合條件需購買優惠卡的費用由學生自付,學校將其列入學生證成本費中壹並收取。
4、高等學校接此通知後,應立即統計在校各年級需乘坐火車的學生人數報成都川大科鴻新技術研究所(地址:成都市壹環路南壹段24號75號信箱;郵編610065;電話:028-88848039,85444162;傳真:028-85441661;聯系人:王芳),同時將購卡費用匯至該所購買優惠卡(單位:成都川大科鴻新技術研究所;開戶行:工行九眼橋分理處;賬號:4402217009024904448-0730),款到後付貨。
5、自2003年開始,每年9月底之前,各高等學校按入校新生須乘坐火車人數購買優惠卡,並貼於學生證發給新生。因無優惠卡致使學生不能購票而出現問題,學校要承擔責任。
四、優惠卡的使用,是確保高等學校學生享受優惠購買火車票政策順利實施、凈化社會風氣的重要舉措,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各高等學校要積極配合,嚴肅認真地落實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的使用辦法;實事求是地按照享受火車票優惠的學生人數購買、核發優惠卡。教育部將采取必要的措施監督優惠卡的發放和適時檢查此項工作的實施。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二十條 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壹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四次單程的學生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壹次學生票。學生票限於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座和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臥時應當補收票價差額。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下列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壹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