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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中關於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2、第二十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資料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該條沒有檢察官、法官從檢察院、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法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的禁止性規定。?

3、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同屬部門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對同壹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使法庭處於兩難的境地。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