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報告與違紀事實見面材料有何區別
違紀事實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是紀檢機關案件調查成果的集中展現,是案件調查終結前的壹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調查工作的壹個必經程序。被調查人對違紀事實材料提出的意見,最直接、最直觀、最能反映被調查人的認錯態度和對案件調查結果的認可程度。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還直接限定了案件調查報告、審理報告和處分決定的廣度和深度,尤其是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越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的範圍。弄清違紀事實材料定位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從最後結果看,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在內容上應當完全涵蓋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其中有些事實雖然從證據角度不能認定,但如被調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調查人的交代與外圍證據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還不影響問題性質認定的,也可根據與被調查人談話調查工作的需要寫入違紀事實材料。調查中沒有核實的問題不宜寫進違紀事實材料。認真起草違紀事實材料壹要準確把握材料起草時機。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不是必須要在整個案件調查終結後,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個違紀問題查清後,單獨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調查組應在認真審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相應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經集體討論定稿後,適時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員。起草違紀事實材料,必須由具有很強的證據把握能力的案件調查人員負責執筆。壹些負責起草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情況階段性匯報材料的同誌,在起草或參與研究違紀事實材料時,往往會下意識地對照自己參與起草的階段性匯報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議,且特別希望違紀事實材料與階段性匯報材料的文字表述壹致,而不去考慮或者不認真考慮違紀構成要件等內在要求,致使有的違紀事實材料偏離基礎事實、證據。三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包括:被調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壹般情況下,違紀事實材料應明確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應承擔的責任,並列明違紀行為觸犯的黨紀國法規定。特殊情況下,如違紀行為復雜,性質壹時難以確定的,也可不在違紀事實材料中表述。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必須緊扣違紀構成要件,概括、準確、有條理地敘述清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包括所犯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情節、手段、後果和本人應負的責任等。與違紀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壹般不必、也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應當客觀全面,不得為獲取被調查人的簽字而對違紀事實的關鍵環節、反映被調查人責任等內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將壹個完整的違紀行為拆分為若幹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如有的將擬認定為受賄的違紀事實拆分成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這就割裂了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的內在邏輯關系,遺漏了被調查人的違紀主觀故意這壹構成要件,模糊了違紀行為的性質,不利於被調查人充分行使申辯權,是壹種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失職甚至是瀆職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對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5條第1款規定擬認定為違紀的情況,有的將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均寫入違紀事實材料,但是不寫明被調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致使從字面涵義有可能理解成被調查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有的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財物,因此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只寫明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內容,這兩種情況都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要寫明三個方面的內容: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被調查人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如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亦稱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可寫明“未發現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四要註意違紀事實材料的措辭。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的結論,相應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空和環境下,無論是否熟悉法律、紀律,對其內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