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壹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後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②廣義上又有兩種:壹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於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