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包括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和社會人口部門等五大宏觀經濟部門的數據,其總體框架涵蓋了數據特征(範圍、頻率和及時性)、公布數據的質量、公布數據的完整性以及公眾獲取等四個方面。在數據的範圍、頻率和及時性方面對每壹部門都選定了壹些能夠反映成員國經濟運行效率和政策效率的數據類別及指標,統壹規定了這些指標的公布頻率和及時性;在數據的質量方面要求成員國向公眾公布數據編制方法,提供壹套支持統計數據交叉核對的統計框架;在數據公布的完整性方面要求成員國提供官方統計的法律制度、政府部門在數據公布時的評論和數據調整的情況,以及提前公布統計方法制度的修改和調整;在公眾獲取方面要求成員國事先公布數據發布日歷表,按同壹時間向社會公眾發布統計數據。
IMF建立GDDS的宗旨首先是鼓勵成員國改善統計數據的質量,其次是提供壹個評估數據改善必要性和確定改善重點的綜合框架,第三,在經濟和金融日趨壹體化的背景下指導成員國向公眾提供全面、及時、易於獲得和可靠的經濟、金融和社會人口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