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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四個階段

第壹階段(1978—1985年)主要解決電力供應嚴重短缺問題。推行“集資辦電”,解決電力建設資金不足問題。第二階段(1987—2002年)主要解決政企合壹問題。提出“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統壹調度,集資辦電”的“二十字方針”和“因地因網制宜”的電力改革與發展方針。第三階段(2002—2012年)廠網分開與電力市場初步發育階段。2002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即電改“五號文”),提出了“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的16字方針並規劃了改革路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二條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