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生產過程結束後,首先在生產領域進行初次分配,然後在全社會進行再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疊加在壹起,形成國民收入分配的最終格局。從總體上看,初次分配屬於微觀分配行為,主要應由營利性部門自主進行,使市場機制對要素價格的形成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通過生產稅引導和調節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經濟增長的效率。再分配屬於宏觀分配行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稅等形式對各個經濟主體的初次分配所得進行調節,著重解決社會發展和社會協調問題。
註意:現實經濟活動中的收入分配過程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交織在壹起,難以從時間順序上分清誰先誰後。所以,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並不是就分配的時間順序而言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是對分配過程所體現的分配層次和邏輯關系的科學劃分。
收入分配過程表現為各種錯綜復雜的收支活動。分配自各部門的增加值開始。首先是收入初次分配階段,要對生產的參與者分配收入,包括勞動報酬、生產稅、財產收入,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根據相關內容編制成收入形成賬戶和原始收入分配賬戶;然後是收入再分配階段,要在各部門間進行各種收入轉移核算,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和調整後可支配收入,由此編制出收入再分配賬戶和實物收入再分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