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正常理論的提出者是埃米爾·迪爾凱姆。
1、埃米爾·杜爾凱姆(法語:?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男,又譯為迪爾凱姆、杜爾凱姆,塗爾幹,杜爾幹等,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社會學年鑒》創刊人。與卡爾馬克思及馬克斯韋伯並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自殺論》及《社會分工論》等。
2、迪爾凱姆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和方法,即社會事實。社會事實具有不同於自然現象、生理現象的特征和特殊的決定因素。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
其中研究有關犯罪的形成原因的主要理論有:
(1)、本質相異論。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同守法公民相比較,是本質上完全不同的人。參見“犯罪人異質觀”。
(2)、犯罪傾向論。壹些研究者認為,正常人與犯罪者都存在著侵害他人利益以滿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心理傾向。兩種人之間,只有傾向程度的不同,並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本質的區別。參見“犯罪人同質觀”。
(3)、欲求不滿論。來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派,當“本我”過強,“自我”和“超我”過弱,處在難以控制其願望時,或者“自我”、“超我”過強,“本我”受到過多壓抑,處於欲求不滿狀態時,便會在壹定條件下產生越軌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