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也稱社會轉移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各收入主體之間通過各種渠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壹種收入再次分配過程,也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的過程。
初次分配主要包括:
a、居民提供生產要素所得報酬收入。
b、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再生產所征收的生產稅和進口稅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
c、企業在扣除其固定資產消耗和其他運營成本及稅收後的凈營業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生產要素價格由市場供求狀況決定,政府通過稅收杠桿和法律法規進行 調節和規範,壹般不直接幹預初次分配。
再分配主要包括:
a、收入稅。居民和企業等各收入主體當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應支付的所得稅、利潤稅、資本收益稅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經常收入稅。政府以此對企業和個人的初次分配收入進行調節。
b、財產稅。居民等財產擁有者,根據現有財產狀況,依法繳納的動產稅和不動產稅,如房產稅、遺產稅等,政府以此對居民收入進行的調節屬於存量調節。
c、社會繳款。居民為維持當前和未來的福利,保證在未來各個時期能獲得社會福利金,而對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計劃或各個單位建立的基金所繳納的款項,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醫療保險計劃等。
d、社會福利。指居民從政府獲取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福利金(如失業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保險金等)和社會救濟金(如生活困難補助、救濟金)。
e、其他轉移收支。包括政府內部轉移收支;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援助、捐贈、會費繳納等,對私人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贊助等轉移收支;居民之間的內部轉移收支,如城鎮居民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制起作用,政府進行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的基本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