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以公司名義對外文件應申請加蓋公司公章,合同協議類資料申請加蓋合同章,以公司部門對外出具的資料申請加蓋部門公章,項目不同,申請的印章名稱不同。
二、合同協議申請蓋印歸檔時,需要簽約方提供基礎證照資料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作為合同附件;工程產品類合同協議還需對方提供質量合格證等、專業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原件壹同辦理歸檔。
三、其他申請蓋印時必備資料及附件。
四、如果蓋印後需借出辦理其他手續,需同時辦理借閱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規定如下:第四條、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繳銷(壹)制發印章的機關,對印章的刻制和發送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手續。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用章單位的上級委托書和公安部門的準許,才能刻制。對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者,應當依法懲處。(二)各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對非法使用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三)各單位的印章,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當將原印章繳回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