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體字、簡化字和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1、正體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選用的字為準如:“牀”是“床”的異體,“欲”是“欲”的異體,等等,都不再使用。
2、簡化字以1986年10月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收錄的簡化字為準。所收對照的繁體字法即為不規範字,壹般在面向社會公眾的場合中停止使用如“書”是“書”的繁體字等等,都不再使用(翻印出版古籍、文物古跡、書法藝術作品除外)。
3、傳承字是指歷史上流傳下來沿用至今,未經整理簡化或不需要整理簡化的字。如:人、刀、土、大、小、山、川、王、田、日、月等。
擴展資料:
不規範字主要指:繁體字與異體字。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1、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異體字;
3、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5、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