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如下:
1、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
(3)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2)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3)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3、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於: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2)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
(3)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2)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3)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4)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5)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8)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3)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二、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
1、銳器
該類物品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於:
(1)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大於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
(2)專業刀具(刀刃長度不限),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
(3)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戟等。
2、鈍器
該類物品不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包括但不限於:
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桿、板球球拍、曲棍球桿、高爾夫球桿、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
3、其他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工具,如鉆機(含鉆頭)、鑿、錐、鋸、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遊標卡尺、冰鎬、碎冰錐;
(2)其他物品,如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以及不在國家規定管制範圍內的電擊器、梅斯氣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除動物噴劑等。
擴展資料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 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故的發生。
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經過手工人身檢查仍有疑點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準後,可以將其帶到安檢室從嚴檢查,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兩名以上安檢人員實施。
第三十條 對特殊部門交運的保密貨物、不宜檢查的精密儀器和其他物品,按規定憑免檢證明予以免檢。
第三十七條? 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同時接受安檢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對持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偽造或變造證件、冒用他人證件者不予放行登機。
《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第四十七條? 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采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采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第六十六條? 供運輸旅客或者貨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設置必要設施,為旅客和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提供良好服務。
深圳寶安國際機場-安檢常識及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