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罪出現刑事證明不能證實的狀況;
2、疑罪必須依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3、被告人不承擔疑罪的證明責任。
疑罪從無的適用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綜上所述,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壹個派生標準。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案的技術性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它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在關註保護社會之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