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改委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而國資委只是管理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國家部委。
2、發改委管行業,而國資委管企業,發改委能制定政策,影響產業發展。國資委只負責監管中央企業,代表國家100%控股中央企業。
3、國家家發改委和國資委均為正部級機構。
國資委是監督國有資產使用和利用的部門,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使之保值增值。
發改委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是制定和審批全國各地的發展項目改革項目的部門。
國家發改委是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為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
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並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因而是正部級機構。
國資委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國家發改委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各地方發改委,參照各地方政府行政級別降壹級,各地各有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