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發展速度和環比發展速度的關系是兩個相鄰時期的定基發展速度之積等於相應的環比發展速度。
定基發展速度是動態數列中各報告期水平與某壹固定基期水平之比,反映現象在壹個較長時期內的發展變動程度。因此,定基發展速度又稱為總發展速度。
定基發展速度是時間序列中報告期發展水平與固定基期發展水平對比所得到的相對數,說明某種客觀現象在較長時期內總的發展方向和速度,故亦稱為“總速度”。即報告期的水平是該固定基期的多少倍或百分之多少。
例如,“九五”期間各年水平都以1995年水平為基期進行對比,壹年內各月水平均以上年12月水平為基期進行對比,就是定基發展速度。但實際工作中多用於分析年的總速度。
環比發展速度是報告期水平與前壹時期水平之比,表明現象逐期的發展速度。如果計算壹年內各月與前壹個月對比,即2月比1月,3月比2月,4月比3月 ……12月比11月,說明逐月的發展程度。如分析抗擊"非典"期間某些經濟現象的發展趨勢,環比比同比更說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