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由於雙方已滿畢基十四周歲,只要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開房發生關系的,並不違法。如果已經年滿十四周歲,少女自願發生性關系,事後給錢,屬於賣淫嫖娼行為,不觸犯刑法,但影響社會治安,如果被舉報或發現,可依據治安處罰法處罰,拘留或者罰款。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慧歲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幼女)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手碧謹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