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範圍只適用於貨物貿易而不適用於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貨物貿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才適用此決定而不涉及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
2《TRIMs協議》禁止締約國采取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和第11條相違背的TRIMs.按《TRIMs協議》的附件,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的TRIMs有兩種:壹是當地成分要求,二是貿易平衡要求.《關貿總協定》有關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按《TRIMs協議》附件,與這壹規定不符合的TRIMs:壹貿易平衡要求;二進口用匯限制;三國內銷售要求.
3 《關貿總協定》的各項例外規定全部適用於TRIMs 發展中國家可按《關貿總協定》第18條獲得特殊的差別待遇.
4 各締約國須在<TRIMs>生效後90天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並在2年內(發展中國家5年,最不發達國家7年)消除這些TRIMs. 5 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及做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