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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監事會或監事的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對於監事的規定是什麽?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構成是: 1、 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2]: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 監事會成員 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 公司的監事 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 股東會決議 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2、 國有獨資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3、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按照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這些都是必須要設立監事的,由不同的監事成員會組成監事會,監事會跟 公司的股東 會,董事會等這些都是屬於級別比較高的會議,在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當中,壹般都不設立監事會,但最起碼也有1到2名的監事。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