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和禁止的區別:
1、兩者在含義上不同:嚴禁指嚴厲的禁令或嚴加禁止。而禁止是指指不準許;不許可。如:限制行動,禁止出入。
2、兩者在性質上不同:禁止是提示性的,壹般應用在公眾場合,語氣比較委婉,給人壹種建議的感覺。多應用於違反後危險性(危害性)對自身(他人)比較小場合。如:醫院,商場等。
3、兩者在場合上不同:嚴禁是強制性的,壹般應用在特定的場合,語氣強硬,給人壹中命令的感覺。多應用與違反後危險性(危害性)對自身(他人)比較大比較嚴重的場合。如:軍事禁區,加油站,水庫等。
嚴禁引證解釋:
1. 嚴厲的禁令。
《後漢書·蘇不韋傳》:“ 不韋 毀身_慮,出於百死,冒觸嚴禁,陷族禍門。”
《宋書·顏竣傳》:“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 唐 張讀 《宣室誌》卷三:“子疾去,無犯嚴禁。”
2. 嚴加禁止。
明 郎瑛 《七修類稿·義理壹·惡俗》:“近聞 湖 廣 邊方,多有子方十餘歲,即為娶年長之妻,其父先與婦合,生子則以為孫也為巡撫有司者,奏以大罪,嚴禁其俗,方可。”
茅盾 《子夜》十二:“管理上要嚴密,要換進壹批精明能幹的職員去,要嚴禁糟蹋材料。”
禁止引證解釋:
1、以禁令制止;遇禁令則止息。
《管子·明法》:“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禦_臣。”
《漢書·楊惲傳》:“郎官化之,莫不自厲,絕請謁貨賂之端,令行禁止,宮殿之內翕然有聲。”
2、謂限制受彈劾官吏的行動自由。
《漢書·韓延壽傳》:“延_劾奏,移殿門,禁止望之。”
南朝 宋 鮑照《謝解禁止表》:“被宣令解臣禁止,天光鄭重,不可勝逢。”
《宋書·百官誌上》:“二臺奏劾,則符光祿加禁止,解禁止亦如之。禁止,身不得入殿省,光祿主殿門故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