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壹方事主不履行的,對方事主可以向有管轄權利的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人員移交給執行人員執行;
2、法院受理:法院應該在收到書面異議時刻起十五日內審查,若理由成立的,判定撤銷或者修正,若判定不成立,則判定駁回;
3、申請復議:事主對判定不服,可在判定送達時刻起十日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的事主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事主不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則執行人員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此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在執行完畢之後,應該將執行的情況做好筆錄,交由現場的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強制執行的意思: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申請。原告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