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不加入羅馬公約的原因如下: 1、中國不能接受《羅馬規約》關於普遍管轄權的規定,認為它不是以國家自願接受法院管轄為基礎,因而不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2、中國對《羅馬規約》中的“戰爭罪”包括國內性武裝沖突中戰爭罪行為這壹點持嚴重保留意見,認為該定義超出了習慣國際法的範疇。
法律客觀:《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壹條 茲設立國際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為常設機構,有權就本規約所提到的、受到國際關註的最嚴重犯罪對個人行使其管轄權,並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轄權和運作由本規約的條款加以規定。